提供保证切记三思而后行

2016-02-24 来源: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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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证切记三思而后行

 

一、何为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人权利义务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二)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这点是连带责任保证所没有的。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四)确立的方式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那么,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由此可见,在本案中,保证人王某之所以最后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就是因为其没有认识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这一区分要件,三位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保证人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担保力度不同

在清楚了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确立形式之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中的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看出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殊不知这些模棱两可的话语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产生效力的,所以,保证人在与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文,在双方形成意思一致的前提下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好自身的正当利益,避免自身不必要的损失出现。